甲男与乙女是夫妻关系,乙女与丙签订了借款合同,购买了产品房用于家庭一同居住,后借款到期无力偿还,丙将甲男和乙女诉至法院。诉讼中甲男提出夫妻有书面约定,二人经济独立,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因此该笔债务并不是夫妻一同债务,其不应承担偿还责任。
问:1.如此的约定对丙有效力么?2.该笔债务能否认定为夫妻一同债务?
剖析:
夫妻的财产约定是夫妻双方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对夫妻双方具备约束力。《婚姻法》19条第3款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些,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了解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些财产清偿。这样来看,夫妻的财产约定只有在夫或妻对外负有债务,并且第三人了解该约定时,才对第三人有效。对于第三人不了解该约定时,则对第三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使用方法律有关问题的讲解》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平时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是夫妻一同债务为由倡导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可以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一同生活、一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一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就本案乙女与丙签订合同,甲虽没签字。但该笔借款用于了甲男与乙女的家庭一同生活(购买了一同居住的房子),且第三人丙也不了解甲男与乙女的婚内财产约定,故丙可以倡导该笔债务为夫妻一同债务,由甲乙一同偿还。